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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实施《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局属各海事处、支队、中心,各有关单位: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底公约》)已于201167日对我国生效。近日,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11277号),辽宁海事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实施〈2001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的通知》(辽海办危防〔201111)。为做好公约的履约工作,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贯彻

各海事处、支队应按照上级要求,督促各有关船公司认真组织学习公约相关内容,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符合《防污底公约》相关规定要求。

二、船舶检查

各海事处、支队应按照部局文件要求做好到港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尚未配备相关证书的船舶,应督促其尽快符合公约要求,并取得《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如有必要,可进一步按照《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MEPC.10449)对船舶开展取样。但上述工作不得构成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三、关于废弃材料的处理

辽宁海事局已将船舶有机锡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纳入到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各海事处、支队应督促辖区船舶修造厂、拆船厂按照《防污底公约》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有机锡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做好相关船舶废弃材料的接收和处理工作,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依照《防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报监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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